參展商電子通訊 – 2021年5月28日

參展商電子通訊 - 2021年5月27日

參展商工作證和大部份的訂購表格將於2021年5月28日截止遞交申請。為避免不必要的附加費,參展商請儘快於網上參展商手冊取得或遞交相關表格。

必須交回表格:

表格A – 參展商工作證 

隨意交回表格:

表格3 – 特惠攤位設計及特色攤位設計租用

表格4 – 傢俬, 燈俱及電力租用

2019冠狀病毒陰性檢測結果 /疫苗接種紀錄

根據政府相關部門及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最新要求及指引,參展商必須採取以下衛生措施:

所有參展商工作人員及其代表如需展覽期間進入會場(即2021年6月24-27日),必須在2021年6月14日或之後進行一次「2019冠狀病毒病核酸檢測」 (其檢測日期必須為展覽結束日前的14日內),並取得陰性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於2021年6月9日或之前完成接種兩劑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第2劑疫苗接種日期必須為展覽會首天的14日或以前完成),並出示疫苗接種紀錄。於參展商進場日,參展商工作人員必須出示其陰性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完成接種2劑疫苗紀錄予主辦機構,方可領取參展商工作證及進入會場。

主辦機構將保留所有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疫苗接種紀錄31天作紀錄之用,並可因應法律要求或任何執法機構有關2019冠狀病毒接觸者追蹤及防止罪案的合法要求或用途而將有關個人資料(包括額外核實身份資料)分享。而參展商亦必須自行保留檢測結果短訊紀錄或疫苗接種記錄 31天。

此外,執法人員或會於展覽期間到場巡查,任何參展商員工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違法,並可被提出檢控或票控。

2019冠狀病毒陰性檢測結果

而有關檢測必須為以下其中一項﹕

A. 於指定郵政局、港鐵站設置的自動派發機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47間指定普通科門診診所索取深喉唾液測試樣本收集包,並把樣本交回指定樣本收集點(https://www.coronavirus.gov.hk/chi/early-testing.html);

B. 自行安排接受由衞生署認可,並可就檢測結果發出電話短訊通知的私營化驗所提供的檢測(https://www.coronavirus.gov.hk/pdf/List_of_recognised_laboratories_RTPCR.pdf);

C. 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https://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

D. 於流動採樣亭接受檢測服務(https://www.communitytest.gov.hk/zh-HK/station/

*本屆展覽已申領臨時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展覽內工作的人員 , 經「社區檢測中心 – 預約系統」預約後於社區檢測中心進行免費檢測。參展商須表明屬於「表列處所 – 公眾娛樂場所」類別,以便進行免費檢測。

疫苗接種紀錄

就科興的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克爾來福疫苗)及復星醫藥╱德國藥廠的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復必泰疫苗),完成疫苗接種一般而言是指在 14 天前接種兩劑 2019 冠狀病毒病疫苗(新冠疫苗)。

就本屆展覽而言,最遲完成接種兩劑日期為2021年6 月9日。

以下為可接受的疫苗接種紀錄證明:

A.  紙本疫苗接種紀錄;

B. 以「智方便」流動應用程式下載「電子針卡」;

C. 或通過「醫健通eHealth」手機程式查閱接種紀錄

有關疫苗接種計劃及疫苗接種紀錄證明,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covidvaccine.gov.hk/zh-HK/programme

本頁內容可因應政府的最新指示而隨時更改。

更新日期﹕2021年5月20日

參展商必須於指定餐飲區內飲食,請勿於展覽廳範圍內飲食。

參展商可預先向展覽訂購飯盒,請瀏覽以下網址﹕ https://jewelleryjun21.hkcec.com/

黃金及黃金合金 / 白金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的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白金或白金合金製品必須註上符合法例規定的黃金純度標記。零售商必須在供應有關產品時向買方發出發票或收據,並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該等發票或收據必須載有下列資料:
–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 供應價格;
– 供應日期;
– 製品的說明;
– 純度標記(如製品各部分含有不同純度的黃金/白金,須標示各部分的純度);
– 製品的重量(如整件製品是由足金/足白金製成)

零售商須在供應地點的當眼處張貼有關法例規定的告示(不少於210毫米 x 297毫米)。

詳情請參考:
http://www.customs.gov.hk/tc/consumer_protection/trade_desc/metals/index.html

天然翡翠/ 鑽石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天然翡翠製品/ 鑽石的零售商必須在供應有關產品時向買方發出發票或收據,並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該等發票或收據必須載有下列資料:
–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 產品價格;
– 供應日期;以及
– 製品的說明,指出根據本條例的定義,製品為「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或「天然翡翠」。或以開數「卡」列明鑽石的總重量。如零售商不知道鑽石的總重量,則必須說明總重量不詳;以及
* 純粹由鑽石構成;
* 嵌有鑽石;或
* 嵌有鑽石及其他寶石。

零售商須在供應地點展示告示(不少於210毫米 x 297毫米),讓顧客知悉「翡翠」及「天然翡翠」/「鑽石」的定義,以及零售商須就供應的天然翡翠/鑽石發出發票或收據的法例規定。

詳情請參考:
http://www.customs.gov.hk/tc/consumer_protection/trade_desc/stone/index.html

如有查詢, 可聯絡香港海關, 電話: 852 2815 7711, 或瀏覽香港海關網址: www.customs.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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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852) 2827 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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